成都市盛世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昌市航天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某某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5770号
原告:西昌市航天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经久乡周屯村一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7FR8W。
法定代表人:詹向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昌利,系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市***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紫竹北街51号附1号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7188913N。
法定代表人:程本均。
原告西昌市航天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市***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航天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97.00元,由原告西昌市航天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因疫情原因导致公司经营困难,向本院申请免交诉讼费,本院予以同意。
审判员 马 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黄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