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1029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韦军才,农民。
被执行人***,个体户。
被执行人广西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申请人韦军才与被执行人***、广西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田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742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定期分批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田林县人民法院(2015)田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