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达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广西鑫达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921民初855号
原告:***,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委托代理人:***,容县容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鑫达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399号龙光国际2号楼2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1831959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被告:**,男,199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被告:**,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被告:黄某,男,200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鑫达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342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5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覃日凤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