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达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鑫达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921民初1804号
原告:***,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县容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鑫达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399号龙光国际2号楼20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鑫达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主动支付所有欠款为由,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娴
书记员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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