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达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广西鑫达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25民初951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
被告:***,男,58岁,壮族,住上林县。
被告:广西鑫达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鑫达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何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