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达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广西鑫达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25民初1485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
被告:广西鑫达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4月9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鑫达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这是原告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宁泽林
审判员卢一凤
人民陪审员周陆礼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