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市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32执恢2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执行人:成都市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五津西路8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与成都市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13905元。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
审判员*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任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