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14执恢2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五津西路83号。组织机构代码:62186486-4。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华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35191B。
法定代表人陈素华。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终11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市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终11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 黄 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启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