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异261号
案外人:曹刚,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庆,四川曙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五津西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华街2号。
法定代表人:黄元章,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成都市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成都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车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本院收到曹刚提交的撤回执行异议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曹刚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曹刚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瑜
审判员 王立国
审判员 敬 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杨依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