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682民初2982号
原告:四川捷惠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南路59、117号1栋1单元8层8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7218352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明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567645811J。
法定代表人:陈爱民,该公司经理。
被告:***,住四川省绵竹市,身份信息不明。
原告四川捷惠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明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捷惠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捷惠特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