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49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彬,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原审被告:肖敏,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原审被告:四川明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
法定代表人:陈爱民,总经理。
上诉人**彬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敏、四川明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9)川0132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彬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冷 雪
审判员 唐欣欣
审判员 仇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