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多原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多原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5民初306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
被告:青海多原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991920,住所地:西宁市城**门源路****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平,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斌,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青海多原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卓玛措
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叶晓霞
书记员 崔安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