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5民初306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
被告:青海多原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991920,住所地:西宁市城**门源路****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平,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斌,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青海多原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卓玛措
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叶晓霞
书记员 崔安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