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多原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多原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青2891执4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青海省西宁市,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执行人青海多原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31-3号1号楼2单元20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青海多原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青28民终27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0日向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告知被执行人青海多原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以被执行人青海多原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向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青28
民终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