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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某某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0民初2277号 原告:重庆市某某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第一初级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校负责人。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市某某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第一初级中学校、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重庆市某某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某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5.20元,减半收取1,712.60元,由原告重庆市某某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