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执恢224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大道城投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45503706。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六安市喜来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磨子潭顺达大市场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7042527-0。
法定代表人:孙维朋。
被执行人:安徽山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集中示范园区龙舒路与西湖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77905309-2。
法定代表人:孙维朋。
被执行人:安徽中喜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8610450-0。
法定代表人:湛健。
被执行人:安徽天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皋城东路与经三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57177330-6。
法定代表人:李宁。
被执行人:安徽红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顺达大市场1号楼5楼,组织机构代码66422756-6。
法定代表人:孙维朋。
被执行人:湛健,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湛杰,男,汉族,1982年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湛永宝,男,汉族,1955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502执恢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魏宏兵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余子敏
附:法律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