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六安市喜来登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执恢224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大道城投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45503706。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六安市喜来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磨子潭顺达大市场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7042527-0。

法定代表人:孙维朋。

被执行人:安徽山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集中示范园区龙舒路与西湖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77905309-2。

法定代表人:孙维朋。

被执行人:安徽中喜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8610450-0。

法定代表人:湛健。

被执行人:安徽天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皋城东路与经三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57177330-6。

法定代表人:李宁。

被执行人:安徽红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顺达大市场1号楼5楼,组织机构代码66422756-6。

法定代表人:孙维朋。

被执行人:湛健,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湛杰,男,汉族,1982年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湛永宝,男,汉族,1955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502执恢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魏宏兵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余子敏

附:法律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