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寿县兴旺门业有限公司、安徽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422民初5506号
原告:寿县兴旺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炎**炎合路交警五中队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32795289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省寿县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宾阳大道宾阳大厦B座5楼东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57708564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寿县兴旺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舜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寿县兴旺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寿县兴旺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寿县兴旺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计670元,由寿县兴旺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