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强奕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魏塘分公司与浙江强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21民初4361号之二
原告: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嘉善县**街道车站北路47弄39号2幢1楼101室。
负责人:沈闺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泳、王炳尧(实习),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强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嘉兴市中环广场1幢A-1303室。
法定代表人:许永强。
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浙江强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36元,减半收取90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18元,由原告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一川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