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强奕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嘉商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强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环广场1幢a-1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菊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华佳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洪南村梅家浜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强奕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华佳通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3)嘉南商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强奕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强奕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计1203元,由上诉人浙江强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春
代理审判员 陈 蓉
代理审判员 赵 超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