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6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金城路**杭州萧山国际商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190160266。
法定代表人王利凤。
被执行人新乡县古固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古固寨富康小区代码:005572948。
负责人范晓哲。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民终18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3101817.22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3050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查询。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陆续向新乡县委县政府、新乡市委市政府发函,要求督促古固寨镇人民政府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判决事项。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共计人民币100万元,被执行人还欠债务人民币62232319.22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该债务。
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递交还款计划书,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6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舒也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戴锡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