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8960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凤标、吴卡娜,杭州市萧山区三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杭州萧山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利凤,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浙江仁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浙川县。
第三人:杭州叠翠湾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葛衙庄**v>
法定代表人:曹良军。
原告***与被告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杭州叠翠湾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月2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799元,减半收取3899.5元。
审 判 长 钱让发
人民陪审员 蔡成校
人民陪审员 翁英曙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俞建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