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执635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时佰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高健雄,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天洋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蕾,董事长。
北京金时佰德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天洋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1民初95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时佰德技术有限公司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款815,259.8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余额不足;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房山新城良乡组团14-03-13地块,产权证号为:京房国用(2015出)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但该地块已经被抵押;轮候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房山区房山XXXX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但以上房屋也均被抵押;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XXX等地块中土地证号为京(2016)房山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第XXXX号的不动产,及位于房山区XXXX的房屋,产权证号为:京(2017)房不动产权第XXXX号、京(2017)房不动产权第XXXX号、京(2017)房不动产权第XXXX号、京(2017)房不动产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XXX的房屋,产权证号为:京(2017)房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但该房产被抵押;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815,259.82元,未收取执行费10553元.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少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