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7民初1809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君(原告***之子),1991年1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李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男,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住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员工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霞,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时佰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东路18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高健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顺,男,北京金时佰德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金时佰德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江峰,北京市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被告北京金时佰德技术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韩庆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