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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亚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11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东路18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南关路1号楼4层3-5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66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13元,减半收取3657元,由上诉人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阴 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田 心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