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泾县东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823执恢4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267718X(1-1)。
被执行人:安徽泾县东尚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财富大道南路(原山口社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051495496F。
关于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泾县东尚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泾县人民法院(2018)皖1823民初13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1月0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泾县东尚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泾县东尚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泾县东尚置业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26×××2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3869.3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山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核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