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02执恢131号
申请执行人:彭立能,男,194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芜湖长江航运轮船公司退休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组织机构代码74485271-6。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组织机构代码15326771-8。
彭立能申请执行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镜民一初字第0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立案标的502805元及执行费,后因宣城消防芜湖分公司、宣城消防公司未履行,彭立能于2019年3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1、2019年4月17日、8月27日、5月16日、10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反馈无财产登记信息;
2、2019年4月22日通过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3、2019年3月13日去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状元路支行对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进行冻结。
4、2019年9月2日,去南陵法院执行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在南陵法院的执行款400000元。
5、2019年10月25日,担保人了***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执行款18.6万元,尚欠31.7478元,双方约定分别于11月10日归还10万元,余款17.7478元于2020年4月底前付清,余款申请人自动放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谈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尚万里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万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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