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敦木追缴违法所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802执2727号之四
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阳江大道仁和时代广场4-2004号。
被执行人:*敦木,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
本院受理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宣刑初字00179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宣州区人民法院刑庭于2017年11月1日将案件移交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敦木给付人民币11061276.4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8461元。执行中,本院正在处置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除上述房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房产处置结束后再予以恢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拍卖结束后,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