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泾县东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823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267718X(1-1)。
法定代表人:江敦木,该公司董事长。
代理人:张韩刘。
被执行人:安徽泾县东尚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财富大道南路(原山口社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051495496F。
法定代表人:倪永其,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泾县东尚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823民初1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823民初1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银华
审判员  包明玉
审判员  朱木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郑 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