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镜执字第0230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2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