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5民特792号
申请人:***,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聊城市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路与柳园路路口西北角1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聊城市和盛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聊城市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委派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聊城市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豹货款21000元,给付到申请人***指定账户(账号62×××85,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辛集储蓄所);
二、申请人**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聊城市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委派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