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5财保693号
申请人:***,女,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聊城市和盛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路与柳园路路口西北角1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陈关利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已生成(2020)鲁1525诉前调4661号,现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