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和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聊城市和盛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5财保688号
申请人:***,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聊城市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路与柳园路西北角**楼**。
法定代表人:陈关利,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经生成(2020)鲁1525诉前调4567号,现申请人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资信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