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4806号
原告:邱条双,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路与柳园路路口西北角1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告:***,女,199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第三人:临清市秦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烟店镇牛***。
法定代表人:***。
原告邱条双、***与被告聊城市和盛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临清市秦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邱条双、***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邱条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