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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条双、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4806号 原告:邱条双,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路与柳园路路口西北角1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告:***,女,199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第三人:临清市秦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烟店镇牛***。 法定代表人:***。 原告邱条双、***与被告聊城市和盛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临清市秦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邱条双、***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邱条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