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民初2193号
原告:***,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冠县信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市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路与柳园路路口西北角1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文成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