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

***、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2民终370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人,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伟,西宁正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县川垣新区海鸿城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周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千涛,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0223民初23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0223民初2389号民事裁定,指令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错误。上诉人认为,案涉建设工程项目为青藏高原东部国际物流商贸中心公租房项目,工程地点位于海东市河湟新区临空经济园三合路北段,系原互助县高寨镇地界。本案属于该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互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应当受理本案。该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本案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本案中被上诉人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为“青藏高原东部国际物流商贸中心公租房项目”,该工程项目地点位于海东市河湟新区临空经济园三合路北段,经本院现场勘察定位,该地段属于互助县高寨镇辖区范围。在该工程项目中,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口头约定,上诉人承包了该项目中混泥土工程劳务,并被编组为砼工组,故该案劳务承包的合同履行地即为该项目所在地“海东市河湟新区临空经济园三合路北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诉人以合同履行地向互助县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互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应予受理。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0223民初238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海  林
审 判 员      谭青
审 判 员      贾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白莉
书 记 员     王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