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

韩某与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0222民初2364号
原告:韩某,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巴州。
被告: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与被告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以未进行仲裁程序为由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韩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元,由韩某负担。
审判员  马海燕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小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