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

西宁湟水河创益建材租赁站与彭中强、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0105民初3658号
原告:西宁湟水河创益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湟水河市场中库**号,注册号:630100600029559。
经营者:柳宇韬,男,汉族,1990年8月5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商业巷**号*栋****室,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彭中强,男,汉族,1976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县川恒新区海鸿城市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2757413616L。
法定代表人:刘凯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先达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原贵州弈辰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友谊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221281971。
法定代表人:赖良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宁湟水河创益建材租赁站诉被告彭中强、贵州弈辰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西宁湟水河创益建材租赁站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宁湟水河创益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3301元,已减半收取21651元,由原告西宁湟水河创益建材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卓玛措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叶晓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