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

马占彪与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朱遵律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24民初566号
申请人:马占彪,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回族,住化隆县。
被申请人: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民和县川垣新区海鸿城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刘凯凯,该公司经理。
被告:朱遵律,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现住西宁城北区祁连路453号4栋2单元5层2室。
被告:化隆县税务局,住所地:化隆县群科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健,该局局长。
原告马占彪与被告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朱遵律、化隆县税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占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的账户内资金35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扣押相应财产,由化隆磊鑫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提供车牌号青AB679号及半挂车牌号×××号车辆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占彪对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资金35万元予以冻结或扣押相应的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740元,由原告马占彪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石小平
审判员 刘 颀
人民陪审员 王 栋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何桂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