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2民初2181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浩,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
被告: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民和县川垣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承福
审 判 员 马福成
审 判 员 肖建勇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国莲
书 记 员 马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