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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202民初632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 原告:***,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 原告:***,女,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 原告:***,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 原告:***,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 原告:***,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 被告:***,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明光市女山湖镇人。 被告:**,男,199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被告:***,男,1988年8月5日出生,回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 被告: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垣新区***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2024年4月9日,六原告以劳务费已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六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六原告以劳务费已结清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