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202民初632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
原告:***,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
原告:***,女,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
原告:***,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
原告:***,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
原告:***,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
被告:***,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明光市女山湖镇人。
被告:**,男,199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被告:***,男,1988年8月5日出生,回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
被告: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垣新区***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2024年4月9日,六原告以劳务费已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六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六原告以劳务费已结清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