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202民初491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日出生,藏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原告:***,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原告:***,男,199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村民。
原告:***,男,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原告:***,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原告:***,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村民。
原告:**,男,1988年4月3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县下路镇村民。
原告:**,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县下路街道村民。
原告:***,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原告:***,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原告:***,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
原告:***,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原告:***,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原告:***,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村民。
原告:***,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原告:***,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被告:***,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明光市女山湖镇人。
被告:**,男,1998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被告:***,男,1998年8月5日出生,回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居民。
被告: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垣新区***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十六原告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十六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十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4元,减半收取计7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