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222执1256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坤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垣新区***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青海坤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5月5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青0222民初142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青海坤泰实业有限公司各项损失3013351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2336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79248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部分案款后,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申请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符合终结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青0222执12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