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青0222执701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80号15幢1**16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垣新区***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华盛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青0222民初36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196194.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该申请书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青0222执7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