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山海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市某某*境温建材厂、浙江山海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81民初5374号 原告:绍兴市*****境温建材厂,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街道***村下白线。 经营者:***,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山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时代都市广场7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表。 被告:***,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绍兴市*****境温建材厂与被告浙江山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绍兴市*****境温建材厂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境温建材厂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境温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745元,由原告绍兴市*****境温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