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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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81民初5374号
原告:绍兴市*****境温建材厂,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街道***村下白线。
经营者:***,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山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时代都市广场7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表。
被告:***,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绍兴市*****境温建材厂与被告浙江山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绍兴市*****境温建材厂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境温建材厂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境温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745元,由原告绍兴市*****境温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