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山海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山海建设有限公司、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浙0327行初78号 原告浙江山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时代都市广场七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809038U。 法定代表人**表。 委托代理人***、***,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40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映,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山海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浙江山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山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山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