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050号
原告: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新区吉安南路**1。
法定代表人:徐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晖,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市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环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傅安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海蕾,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勐,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丰尚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声路**/div>
法定代表人:钱胜峰。
被告: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古墩路**紫金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黄洪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v>
法定代表人:毛利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海蕾,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勐,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市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丰尚油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2020年10月21日,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徐 珺
审 判 员 李 程
人民陪审员 倪 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毛枭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