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2民初538号
申请人:山东奥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育新小区B区营业楼
负责人:马永山,经理。
被申请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洪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唐波,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300000元,并已提供保单号为021937141803041S000014的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3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东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