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奥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执异54号
申请人:山东奥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男,1961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代理人:杜学良,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奥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市双福油脂有限公司、王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686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20)鲁1402民初2757号民事裁定书一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27日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人***代理人及被申请人***到庭参与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案件由来:被执行人德州市双福油脂有限公司及王福强与2009年1月9日向申请人山东奥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60万元,160万元支票通过银行转账转入德州市双福油脂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没有偿还借款,申请人诉至法院,德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鲁1402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德州市双福油脂有限公司、王福强偿还申请人借款160000元及利息(以160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鲁1402执454号。
申请人称:被执行人德州市双福油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7日,2008年至2019年4月24日期间的双福油脂公司的股东为王福强、***二人,公司注册(实缴)资本1900万元。2008年10月23日,王福强、***共同增资1400万元,德州市双福油脂有限公司的验资账户为7130********,2008年10月27日通过取现的方式将全部资金1400万转入王福强个人账户×××91,2008年10月27日通过取现的方式将其中686万元转入***个人账户尾号为26756,同一天***将686万元缴存到德州福胜精炼油脂有限公司,账户为7131********,作为***对德州福胜精炼油脂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使用。2019年4月24日,***和王福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双福油脂公司的股权570万元转让给王福强,王福强成为德州市双福油脂有限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独资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司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利用股东身份将注册资本金686万元抽逃,用于其他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侵害公司资本平衡权利,造成公司严重丧失偿债能力,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申请人的债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申请人***答辩称:2008年1月3日,***与王福强登记离婚,2019年4月24日,***将股权转让给王福强,***未参与经营,
2008年10月23日,德州市双福油脂变更注册资本,2008年10月27日将出资款420万汇入双福油脂的公司账户,履行了出资义务,双福油脂的银行流水没有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自始未参与公司经营,不了解公司的具体账目及经营情况,并不能根据流水认定686万元是出资款,仅有王福强与***的转账,不足以认定为抽逃资金。
根据变更工商登记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可以证明,2008年可供投资这分配的利润为62496562.66元,***作为股东,占股30%,应分配的利润没有理由抽逃出资,没有非法减少公司的责任财产、损害公司与其他股东的权益,未对公司权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不应对(2020)鲁1402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德州市双福油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7日,2008年至2019年4月24日期间的双福油脂公司的股东为王福强、***二人,公司注册(实缴)资本1900万元。2008年10月23日,王福强、***共同增资1400万元,德州市双福油脂有限公司的验资账户为7130********,2008年10月27日通过取现的方式将全部资金1400万转入王福强个人账户×××91,2008年10月27日通过取现的方式将其中686万元转入***个人账户,尾号为26756,同一天***将686万元缴存到德州福胜精炼油脂有限公司,账户为7131********。
以上事实,由德州市双福油脂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德州福胜精炼油脂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企业信息及银行交易明细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德州市双福油脂有限公司、王福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申请人***利用股东身份将注册资本金686万元抽逃,用于其他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在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该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综上,应认定申请人***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成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686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山东奥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刘振明
审判员  王身杰
审判员  尹凌霄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