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02民初6号
原告:德州市丰城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广川街道三八中路279号Y4-2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山东奥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解放中大道育新小区B区5号营业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德州市丰城广告标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奥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德州市丰城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市丰城广告标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市丰城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