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华装饰安装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18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高发春。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徐丽。
被执行人:高发亮。
被执行人:山东荣华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20号金阶广场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6245381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慧通鼎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3185537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102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高发春、**、徐丽、高发亮、山东荣华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998321.89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拍卖被执行人房产一拍、二拍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以与其他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还款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102执18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向东
审 判 员 法乐红
审 判 员 杨永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柏发斌
书 记 员 周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