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45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山东荣华装饰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荣华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4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52070元及利息等费用。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仅发现数额极小的存款,本院予以冻结;
4、通过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鲁L0××××、鲁LA××××号牌车辆,因车辆注册年限较久,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系统,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不同意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
7、经查明,本院已作出(2021)鲁1102财保2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在山东港口产城融合发展日照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因尚未结算,暂无法扣划;
8、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惠丰华
审判员 路 伟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国华